客房服务员(2009年修订)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,为职业教育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、规范的依据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客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...
1. 职业概况
1.4 职业环境
室内、常温。
1.5 职业能力特征
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;能获取、理解外界信息,并对信息进行分析、判断;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;具有良好的动作协调性。
1.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。
1.7 培训要求
1.7.1 培训期限
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,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。晋级培训期限:初级不少于80标准学时;中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;高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。
1.7.2 培训教师
培训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
1.7.3 培训场地设备
理论知识培训在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进行,技能操作在标准客房或模拟场所进行。
1.8 鉴定要求
1.8.1 适用对象
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。
1.8.2 申报条件――初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2)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。
(3)本职业学徒期满。
――中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2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(3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
(4)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……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,为职业教育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、规范的依据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客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(2009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
一、本《标准》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为依据,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,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,对职业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。
二、本《标准》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,既保证了《标准》体例的规范化,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、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,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,符合培训、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。
三、本《标准》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况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。
四、本《标准》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。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:冯明、汝勇健,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:杨志霞、陈建华、马进、张杰、李国茹、雅杰、黄宇海、张萍。本《标准》在制定过程中,得到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、南京旅游职业学院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,在此一并致谢。
五、本《标准》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,自2009年5月25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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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基本要求,客房服务员(2009年修订)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